署理律政司司长:香港的调解发展先进成熟

 时间:2026-08-16 10:14 来源:香港每日电讯责任编辑:白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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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每日电讯 • 香江新闻讯(CAN记者 牛俊义  王晓升)八月十五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博士出席青协大湾区青年调解训练中心启动礼并发表致辞。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

尊敬的曹海雷巡视员(深圳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陈祖光议员(立法会议员)、范凯杰议员(立法会议员)、毛乐礼资深大律师(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郑程律师(香港律师会理事)、姚定国教授(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主席)、黄嘉纯律师(龙传基金主席兼香港青年协会委员)、徐小曼总干事(香港青年协会总干事)、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今天非常开心能够来到这里,在这场星光熠熠的活动中,见到这么多位青年朋友齐聚一堂,参与香港青年协会领袖学院大湾区青年调解训练中心启动礼,也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分享有关调解方面的经验。

社会是由众多个体所组成。除非世界上只有你一个人,否则在你的身边必然会发生各种纠纷,这是无可避免的,例如家中会有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和恋人出现感情纠葛、邻里纠纷、同学不和,或是和同事在职场上产生纠纷。轻则口角争执,重则动武,甚至直接对簿公堂。

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调解并不是现代才出现,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古语有云:万事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从古至今,中国人都讲求一个“和”字。今天我就和大家说一说古代关于调解的往事。

《史记》当中就有记载上古五帝之一的舜主动出面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当时耕地的农民会争抢田地,在河边捕鱼的人会争夺有利的捕鱼位置,这些都是当时百姓日常生活里常见的民间纠纷。舜会主动出面解决这些争端,化解矛盾。这段记载,可以看作如今我们所能见到关于调解最早的史料记录。

到了明清时期,我国古代将调解制度发展到顶峰,明代将儒家“无讼”理念付诸实践。事实上,在现今的法庭,尤其是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如果要提起民事诉讼,法庭也有实务指引,要求并鼓励当事人先行调解。内地如今也大力推行诉源治理理念,也就是从诉讼源头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明代,朱元璋曾经颁布敕令规定:民间有关婚姻、田地、斗殴、争执一类的所有小事,不可以随意直接告官,必须先交由乡里长者评断处置;如果不经调解就告状,不问情况真假,先责打告状人六十大板,再发回交由乡里长者裁断。

不过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和现代并不一样,存在几个特点。第一,古代调解具备主动介入的特点,也就是两方发生纠纷时,第三方可以在未获得双方许可的情况下主动介入。第二,调解人未必保持中立。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之下,调解人主持调解的时候,不一定站在中立立场。例如婆媳纠纷当中,古代调解者大多偏向公婆一方,劝导媳妇作出退让。第三,调解人的主导性较强。古代调解人大多带着固有的传统观念与立场介入争端,譬如老话“宁教人打子,莫教人分妻”,调解时往往尽量避免双方最终分开。在古代调解过程里,通常也会顾及调解人、德高望重人士的颜面。

我们如今采用的调解模式则不一样。现代调解,是由中立第三方应双方当事人的邀请,协助当事人谈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现代调解制度有三项基本特点:第一,自愿性,也就是独立第三方只能应双方当事人的邀请,协助他们解决纠纷。第二,中立性,调解员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带有预设立场。第三,调解的另一项特点是保密性。调解全过程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密,除非纠纷各方以及调解员同意公开相关内容。

香港的调解发展先进成熟,随着国际调解院去年在香港设立总部,能够为国际争议提供友好、灵活、经济高效的纷争解决途径,香港在调解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已经是公认的“调解之都”。

所以今天,我衷心希望各位青年朋友能够把握机会,了解、掌握更多调解相关知识,更好地充实自身,抓住发展机遇。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白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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