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每日电讯 • 香江新闻讯 七月七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并做了会议发言。
以下是邓炳强发言全文。
主席:
目前,香港的性罪行条文主要载于《刑事罪行条例》。当中不少条文参照1956年、距今70年前订立的英格兰相关法律制定。自相关法律订立以来,社会愈发重视保护儿童、精神障碍人士等弱势群体免遭性侵犯、性剥削,普遍认为相关保护不应区分性别,同时强调尊重个人性自主权。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顺应社会观念变化完成法律改革,但香港的性罪行相关法律至今未开展配套、系统性的更新修订。
与此同时,现行性罪行条文存在多处不足:部分条文定义模糊、部分罪名限定性别、两性相关罪行处理标准不统一、部分罪名的条文与刑罚未能匹配行为严重程度、部分条文用词老旧不合时宜等。
基于以上背景,政府认为有必要全面检视、完善香港性罪行法律,弥补现有条文短板,顺应社会对性犯罪相关观念的转变。
另一方面,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2006年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检讨性罪行及相关法律问题,并在2012年至2020年间,针对不同范畴发布四份咨询文件,绝大多数建议在咨询过程中获得压倒性或多数民众支持。其后法改会分别于2019年、2022年发布两份报告书,合计提出72项改革建议。整体而言,政府认同法改会的观点与建议,持续跟进、研究落实两份报告书内容,同时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律发展,拟定具体修法方案。
政府检视、完善性罪行法律时,采纳法改会提出的六大指导原则,确保不同类型、不同罪责等级的性罪行改革方案标准统一:
(一)法律条文清晰明确;
(二)尊重个人性自主权;
(三)坚持保护原则;
(四)无性别区分;
(五)不因性倾向区别对待;
(六)符合《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为达成完善性罪行法律的政策目标,结合法改会建议、参考各地普通法地区立法经验,政府拟定一系列修法建议,主要分为五大范畴:
范畴一:未经同意的性罪行
本范畴将为核心法律概念增设法定条文,包括为“同意”设立法定定义、列明同意的适用范围及撤回情形,同时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受害人不存在有效同意的各类情况,让法律界定更加清晰。
同时建议拓宽“强奸罪”适用范围,新增三类未经同意的性罪行:两项性侵犯罪(接触式性侵、非接触式性侵),以及“致使他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罪,保障民众免于被迫接受非自愿性行为。
上述建议能够厘清法律边界、强化公众保障,落实性自主权原则。
范畴二:涉及儿童的性罪行
为统一法律标准,香港拟将具备性行为同意能力的年龄统一定为16周岁,任何人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均可被检控。
对应范畴一的非自愿性罪行框架,新设四项专门针对儿童受害者的罪名:对16岁以下儿童实施性插入行为、接触式性侵儿童、非接触式性侵儿童、诱导或煽动儿童发生性行为,全方位强化儿童保护。
除此之外,新增两项专门保护儿童弱势群体的罪名:(一)明知有儿童在场仍实施性行为;(二)强迫儿童观看色情影像、通过文字或口头方式对儿童进行性骚扰、诱导儿童发送色情影像或色情信息,防范儿童遭受性剥削。
为提前预防儿童遭受性侵,增设两项前置、辅助类罪名:“以性目的诱骗结识儿童”、“安排或协助实施侵害儿童的性犯罪”,让执法部门能在儿童实际受害前采取行动,提前惩治恋童相关违法人员。
本范畴修法建议,可加强对儿童的法律保护、明晰法律条文、贯彻性自主权原则。
范畴三:涉及精神障碍人士的性罪行
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仅保护重度精神障碍、完全无行为能力的受害者,轻度智力障碍、轻度精神病患者等群体暂未纳入保护范围。本次修法将完善条文,同时覆盖重度无行为能力、轻度具备认知能力两类精神障碍人士。
针对重度精神障碍、完全无能力作出性行为同意的人群,基于保护原则,任何与其发生性行为均属违法,全面禁止相关行为。
针对轻度精神障碍、有能力自主同意性行为的人群,尊重其性自主权;同时针对不法分子利用其精神状态实施性剥削的情况增设两类罪名:(一)以引诱、威胁、欺骗手段迫使精神障碍人士发生性行为;(二)看护人、利用信任/权威/供养关系,与受照料的精神障碍人士发生性行为。
参照范畴一四项非自愿性罪行、范畴二两项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项罪名,针对两类精神障碍人群,配套设立合计18项针对性罪名,全面完善对精神障碍群体的法律保护。
相关修订能够覆盖更多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强化对精神障碍人士的保障,落实性自主原则。
补充说明:本次拟新增的侵害儿童、侵害精神障碍人士相关罪名,均设置域外法律效力,防止不法分子跨境实施性犯罪以规避本地法律制裁。
范畴四:各类杂项性罪行
本范畴共提出七项修订建议:拓宽乱伦罪适用范围;新增多项杂项性罪行,涵盖露体、兽交、尸奸,以及三类为实施性犯罪而预备的相关罪名,全面落实保护、无性别区分、尊重性自主权、不区分性倾向四大原则。
范畴五:强化性罪行受害人保障
本次将出台一系列修订,把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仅适用于部分性罪案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延伸覆盖所有修订后、新增的性罪行受害人。相关保护措施包括受害者隐私保护条款、弱势群体专项保护、窥淫类案件受害人保障;叠加前述儿童、精神障碍相关罪名域外效力条款,全方位提升受害人权益保障力度。
结语
主席,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精神障碍人士及全体市民的权益,保护大众免受性侵犯、性剥削是订立性罪行法律的核心初衷。全面检视、修订香港性罪行法律涉及大量敏感、存在争议的议题,需要全盘审慎考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为此,政府现就整套修法方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欢迎各界提交意见。咨询期结束后,我们会汇总、分析公众反馈,于今年内将整套修法建议以条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会审议,力争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立法程序。
我们希望尽早完善性罪行相关法律,一方面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让香港性犯罪法律与时俱进。
现在欢迎各位议员发表意见、提出问题。多谢主席、各位议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