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香港网络新闻媒体从业行为,保障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维护国家安全、香港公共利益与市民合法权益,保障网络媒体新闻采访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制定本行业管理条例,供会员网络媒体自愿遵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以网站、新闻平台、短视频、社交专栏等互联网形式从事新闻采编、信息发布、时事转载、网络视听传播的香港注册媒体机构,自愿申领本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准许证的,均受本条例约束。
第三条 主管机构
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为本条例执行、审批、监督机构,负责核发、年检、吊销网络媒体传播准许证,受理投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备案管理。
第二章 媒体注册与准许证管理
第四条 牌照申领条件
香港网络媒体申办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准许证,须提交以下文件:
1. 香港公司注册证、商业登记证;
2. 机构负责人、主编、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料;
3. 机构运营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证明;
4. 内部内容审核制度、新闻采编管理制度文件。
第五条 准许证载明内容
准许证须标注准许证编号、媒体全称、负责人、注册地址、业务准许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五年,到期前三十日须办理年检续期。
第六条 业务许可分类
1. 一类资质:互联网新闻采编发布、全球派驻分社设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跨区域新闻转载;
2. 二类资质:仅限信息转载、评论发布,不得开展外勤采访;
3. 三类资质:生活资讯、文娱内容发布,禁止时政新闻采访。
第七条 变更备案规则
媒体出现负责人更换、经营地址迁移、服务器迁移境外/香港本地、增设海外分社等情形,须于十五日内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未完成备案暂停传播资质。
第三章 新闻采编与内容规范
第八条 采访权限
持有有效准许证的网络媒体记者,可依法开展外勤采访,经申报后可在全球各地设立记者分社;采访过程中须出示协会统一印制的记者证。
第九条 内容禁止条款
网络媒体发布信息严禁刊载以下内容:
1. 危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尊严、煽动仇恨、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内容;
2. 诽谤、侮辱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捏造虚假新闻、敲诈勒索类报道;
3. 色情、暴力、恐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4. 未经证实的谣言、虚假数据、刻意引发社会恐慌的内容;
5. 侵犯个人隐私、盗用他人肖像、未经授权转载原创新闻稿件。
第十条 内部三审制度
所有时政新闻、突发报道实行记者撰稿、编辑初审、主编终审三级审稿机制,审稿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转载规范
转载第三方新闻必须标注完整来源,不得篡改原文标题、删减内容扭曲原意;禁止转载无资质自媒体虚假信息。
第四章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记者证备案
媒体全体采编人员须向协会提交资料备案,核发网络媒体记者证;离职人员机构须在七日内申请注销记者证,禁止转借、出租证件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从业禁止行为
记者不得利用采访身份索取财物、胁迫企业,以不实报道要挟牟利;不得伪造记者证、冒用其他媒体名义开展采访活动。
第五章 服务器与网站运营规范
第十四条 服务器存放规则
媒体可选择香港本地服务器或境外服务器运营网站,服务器更换须提前向协会登记备案;网站全部信息存档备份留存不少于一年,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网站标识要求
网站首页底部必须清晰标注:媒体全名、准许证编号、注册地址、负责人、投诉联络渠道,隐匿资质信息视为违规。
第六章 监督、处罚与撤证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
协会设立投诉渠道,接受市民、企业、政府部门针对网络媒体违规行为的举报,收到投诉后十五日之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违规分级处置
1. 轻微违规:内容错漏、未标注转载来源,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三日内完成更正;
2. 中度违规:刊发虚假新闻、侵犯隐私、未按规定备案,暂停采访资质1至3个月,强制内部整顿;
3. 严重违规:发布违反国安相关内容、记者敲诈勒索、长期刊发虚假信息、伪造牌照,直接撤销准许证,列入行业黑名单公示,并移交香港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证件注销情形
媒体主动停业、到期未续期、严重违规受处罚、机构注销,协会予以注销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准许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与香港法律衔接
本条例仅为行业规范,所有网络媒体运营须同时遵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定条例,条例条文与香港法律存在冲突时,以香港法定法律为准。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条例解释权归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所有,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修订条例内容,修订完成后统一公示,供会员媒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香港网络媒体自律管理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
2026年1月1日

